本报讯 (记者 胡志强 通讯员 王程)11月19日至11月26日,西昌铁路公安处连续查获了5起因限制高消费而冒用他人身份证乘车的案件。
11月19日,限制高消费人员周某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坐广州南开往贵阳北的G3736次列车被乘警发现。随后,乘警将周某移交贺州站派出所,柳州铁路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
11月21日,限制高消费人员郭某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坐成都东开往香港西九龙的G2963次列车被乘警发现。经调查,郭某曾多次通过用自己的身份证购买普通车票进站,然后借用朋友的身份证购买高铁商务座的方式逃避“限高令”。随后,乘警将郭某移交深圳北站派出所,深圳铁路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
11月24日,限制高消费人员王某(一)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乘坐成都东开往广州南的G3703次列车被乘警发现。随后,乘警将王某移交给贺州站派出所,柳州铁路警方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11月25日,在香港西九龙开往成都东的G2964次列车上,乘务员发现一名自称姓张的男子与其身份信息不符,随即向乘警报警。经调查,该男子姓何,因经济纠纷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便借用亲戚的身份证购买高铁票。列车抵达成都东站后,乘警将何某移交给成都东站派出所,成都铁路警方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11月26日,因公司纠纷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的王某(二)借用朋友的身份证乘坐香港西九龙开往成都东的G2964次列车被乘警发现。随后,乘警将王某移交给贵阳东站派出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如果存在违法所得,还将予以没收。
“我们将持续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贡献铁路力量。”西昌铁路公安处相关负责人说。